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职工所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等三项待遇现在有了明确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10元;转外就医的暂定为每人每天20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交通费凭据具实报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7日。
据了解,上述三项工伤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